2015年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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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8月17日召开的三门峡市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彻底清除非法集资活动,按照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从8月21日至8月31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经研究决定,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继续加大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巩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阶段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排查。进一步发现、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排查范围 (一)重点行为 1、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2、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户; 3、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它理财产品; 4、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5、本地本领域其它非法集资行为。 (二)重点行业 1、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 2、非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房地产中介等信用投融资中介结构; 3、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金融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性行业企业; 4、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 5、本地本领域其它案件高发行业企业。 (三)重点区域 1、市区的主干道路、主要繁华路段、街区; 2、写字楼、各类市场、沿街门店; 3、各类会展场地、产品推介会场地、房屋交易推介会场地、市场动作研讨会场地、养老养生讲座举办场地; 4、社区、涉农办事处所在地、农村; 三、排查方式 以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为主,公安、银监及相关办事处共同参与,抽调人员成立风险排查组,对市区各主要街道、道路两侧商户、社区,实施沿街沿路沿道等重点区域排查。新区、东区两个涉农办事处要对涉农社区逐家逐户进行全面排查。 1、发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要及时查处。对无照经营的,依法查扣有关设备,通知业主单位停水停电,解除租房合同。 2、对门头、牌匾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冒用银行、保险公司专用标识、误导公众的,责令限期拆除。 3、发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和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收集、保存相关物证。 4、在各社区、主要街道和公众聚集场所张贴《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通告》,向社会公众宣传、告知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活动,请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发现非法集资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要尽快拿出具体的风险排查方案,各办事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可参照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动,全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成立由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局长周泓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王宜荣、市公安局副局长怀英东、银监分局义马监管办主任崔乔生、人行义马市支行行长赵学亮、各办事处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领导小组。集中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向社会公众群发警示短信,金融经济机构要在经营网点悬挂宣传横幅,播放宣传标语,今日义马、义马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对集中行动进行专题报道,为集中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欺骗性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 (三)加强信息报送。集中行动期间,实行排查信息一日一报制度,风险排查集中行动办公室、各办事处及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情况日报表》,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于每日下午6:00前,报送市处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市政府一楼大厅东,联系电话:15713981277,邮箱:ymchufeiban@163.com)。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单位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随机督查,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和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并点名通报,确保风险排查集中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五)巩固排查成果。集中行动结束后,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召开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专题汇报会,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分析、总结集中行动成效。各单位要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名单,及相关登记注册情况,报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分析归类,具备立案条件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交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化解方案,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附件:1、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情况日报表;
义马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